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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23 09:15:34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以下简称省《若干意见》)、省人才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粤人才办〔2018〕1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部署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推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新水平,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排头兵,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长极作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广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强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培养机制

1.加大博士和博士后培养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和推荐市属单位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团队)申报省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项目以及我市相关人才工程。

2.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标准。对市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站博士后,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

3.建立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二、创新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机制

4.吸引优秀博士和博士后来穗工作。博士后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费待遇。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省《若干意见》中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穗自主创业的,可按省《若干意见》中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待遇。

对引进或毕业后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5岁以下博士,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安家费,对国(境)外引进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

5.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生活补助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经费经认定后可视同考核利润。对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由财政按核定金额的2%进行奖补。

6.加大海外博士、博士后人才招募力度。支持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收集人才信息,发布我市人才政策和人才需求,举荐海外人才。

打造离岸研发中心、海外孵化基地及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就地吸纳优秀博士和博士后。

三、改革博士和博士后流动激励机制

7.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保障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培育、流动所需编制。此类编制专项用于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博士工作站的博士和博士后,经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行实名制管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员额制管理。

8.支持创建博士工作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创建博士工作站。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5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的博士工作站与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在站博士由设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统一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在站博士的工资待遇、保险缴纳由设站单位予以保障。

9.健全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工资激励机制。对博士和博士后占科研人员比例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量上予以倾斜;对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单列核发。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奖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根据博士、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的实际业绩和创新贡献,建立自主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10.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选拔。结合精准帮扶等工作,不定期组织博士、博士后到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科研帮扶。鼓励支持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从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人员中选拔考录公务员。

四、搭建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平台

11.加快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设立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协同发展。鼓励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其他创新平台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基础上优先对博士、博士后人才开放使用。对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12.支持博士、博士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鼓励和支持博士、博士后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开展专利的实施、交易、许可、质押、证券化等活动,在申报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时,优先给予专项支持。

13.加快博士和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市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含博士和博士后等人才)的比例,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原则上不低于70%。

积极发动博士、博士后参与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省“众创杯”创新创业大赛、“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聚焦广州“IAB”“NEM”等重点产业,推动建设博士和博士后等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青年人才工作站,为博士、博士后人才提供政策指引、投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和常态化服务。

五、加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服务保障

14.优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住房保障。推进实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出台实施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博士和博士后分层分类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

15.优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入户服务。允许符合我市人口调控政策入户条件的博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其迁入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对博士、博士后夫妻团聚入户,放宽至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要求,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符合我市迁入户政策条件的父(母)迁移入户。博士、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迁移入户,按照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所规定的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办理迁移入户。在南方人才市场和各区人才市场设立博士和博士后集体专户。

16.对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以竞价方式获取中小客车指标给予补贴。对符合省《若干意见》及市相关规定的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竞价方式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的,按参与竞价当月的均价额度给予一次性补贴,竞价低于当月竞价均价额度的按实际补贴。补贴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17.落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待遇。引进的博士、博士后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就读;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经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后,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经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18.落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配偶就业相关政策。博士和博士后配偶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同等享受我市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19.加强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落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政策的评估和督查。加强博士和博士后国情教育培训,激发爱国报国情怀。积极鼓励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接政府部分博士和博士后服务职能,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联谊交流。


本文件所涉及的市级资金在各项目实施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博士和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科研项目资助、新设站(基地)资助、中小客车指标补贴自省《若干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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