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原则,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依据能力、业绩与贡献,可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给予人才津贴及车牌竞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 80%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购房补贴。对未享受购房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万能津贴。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法人单位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10%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收入奖励。上述收入奖励、万能津贴的资助期均为 3 年。
对骨干人才给予 3 万元万能津贴。
对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 1 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 万元、硕士研究生 3 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 万元的标准,给予入户奖励。本区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才项目扶持】对海外尖端人才,给予最高 15 亿元项目扶持。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 万元投资奖励。
对创业英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奖励。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给予 20 万元生活补助、 15 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最高 10 万元博士后奖励;对来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境)外优秀博士生,另给予 10 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对出站(基地)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 30 万元安家费。
对本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青年人才到国(境)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给予最高 60 万元资助。
充分发挥“黄埔人才”引导基金的产业引导和资金杠杆作用,支持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选择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形成 50 亿元规模子基金群,为高层次人才或港澳青年在本区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第五条【名师名医奖励】对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分别给予税后 150 万元、80 万元安家补贴,并给予税后 96 万元、30 万元生活补贴。
对柔性引进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分别给予 2 倍、1.5 倍年薪。
对区属医疗机构新引进的广州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医学领军人才),按市级资助的 100%配套,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贴和每月 3000 元工作补贴,补贴期 3 年;对区属医疗机构整体引进的医疗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加强本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儿科医护人员,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5 万元、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0 万元、全日制本科生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 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六条【技能人才奖励】弘扬“工匠精神”,每年评选不超过 40 名“黄埔工匠”,给予每人最高 30 万元奖励。每年评选 1000 名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 6000 元住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给予每年最高 3500 元培训补贴、最高 4000 元技能提升奖励、最高 5 万元竞赛奖励。
对新引进且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 6000 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 10 万元建设资助。经考核合格,给予每年 5 万元运营补贴。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8500 元培训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对向本区引进或输送高技能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每成功引进 1 人,给予最高 2000 元引才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 10 万元。
大力支持产教融合创新发展,对经本区推荐成为国家、省、市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的,每年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期 3 年。
第七条【安居乐业保障】未享受购房补贴、万能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一套最高 150 平方米 100% 租金补贴的人才住房;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一套最高 120 平方米 50%租金补贴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补贴期均为 5 年。
骨干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最高 90 平方米 50%租金补贴的人才住房,补贴期 2 年。
第八条【全方位人才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端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人才引进、项目对接、企业落户、成果转化等服务,给予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每年 30 万元经费补贴。每成功引进 1 人,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300 万元。
设立人才服务站,建立人才管家队伍,优化提升万能捷通卡服务内容,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园奖励】加快建设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广州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对入园的各类机构在落户、场地补贴、经营贡献、研发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
对入园机构按场地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 100 万元场地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经认定后按猎头费用的 50%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100 万元。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个人的各类奖励、资助、扶持,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所涉及的税费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7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 号)、《广州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0 号)、《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穗开组通〔2016〕32 号)同时废止。